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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加工贸料件退运出口问题

问题编号:[104449]

问题标题:加工贸料件退运出口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我是厦门加工区进料加工企业,1.已做电子帐册备案的进口料件和进口设备要退运出口,是否还需要什么批准?还是可以直接办理出口? 2.出口的设备和料件是否可以在同一个集装箱出口? 3.另外成品是否可以与上述料件在同一个集装箱中出口?? 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
一、进料加工进口的保税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的,可以申报“进料料件复出”(监管方式代码“0664”);出口加工区内退运境外的设备,监管方式代码“5361”,简称“区内设备退运”。
二、退运出口的设备、料件、成品等可以在同一集装箱出口,但由于每票报关单只能申报一种监管方式,企业对同一集装箱内适用不同监管方式的货物应当分别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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