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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放弃货物后如何进行核销?[134357]

问题编号:[134357]

问题标题:放弃货物后如何进行核销?

问题内容:我司去年出口了一批设备到美国,后因质量问题在今年1月份被客户退回,退运中向外港海关申报时因报关名称为通俗名,而货物铭牌上的名称为学术名,被要求修改出口报关单,我司申请了很长时间都未修改成功,最后因产生巨额的滞箱费而迫于无夸只得向海关提出了放弃货物申请,货物在2010年6月18日被移入新元江东仓库。现因客户退货后没有收汇而无法向外汇管理局进行核销,我司已向外管进行情况说明,但外管仍要我司提供海关出具的这批货物的放弃货物证明,但我司只有一张新元仓库的入库单,上面标有法律文书2010-0022,外管需要该法律文书,不知道贵关能否提供?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放弃货物证明与新元仓库的入库单不是同一类型的海关法律文书。可以与外港海关物控部门联系办理完毕该批货物的海关放弃手续,并办理海关货物放弃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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