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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企业升级转型设备解除监管问题[129117]

问题编号:[129117]

问题标题:企业升级转型设备解除监管问题

问题内容:你好,我是东莞一家来料企业,现已转型为三资企业,但原来料企业的设备“注塑模具”(HS:8480710090)由香港进口的,现使用期限未超过五年,1.现要提前解除监管,海关需要征税吗? 2.如果不提前解除监管,我企业可不可以将设备“注塑模具”退回香港,海关有没有类似的公告或流程,以便我企业参考,谢谢!Bgyedu.CoM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 补税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 —————————] 监管年限×12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减免税货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关税款。 你公司进口的注塑模具如果是减免税货物,请参考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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