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9106]
问题标题:自产旧机电样品退运
问题内容: 我司(烟台胜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海关注册号:3706249974),是从事刹车盘(税号为:87083099.90或 87083095.00)生产的专业企业。 因产品质量纠纷,需要退运进口两片旧刹车盘(使用过,发现问题,但系我司自行生产)进行理化分析,但此项目海关的监管方式为“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在这种情况下,我司应如何处理?有没有合理合法的进口方式?从实际来讲,少量的旧刹车盘的进口应该不会对国家利益造成大的影响,而在质量纠纷的取证上对我们有重要意义。 另,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7号) http://www.gov.cn/flfg/2008-05/04/content_960775.htm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本办法:(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新机电产品的;(二)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机电产品的;(三)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或暂时出口后复进口的;(四)进口机电产品货样、广告物品、实验品的,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其中第四条,是否适合我们进旧样品的情况? 期待尽早答复。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禁止进口货物适用所有监管方式。因此,你司不能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如有疑问,可直接向通关现场海关咨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