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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新公司申请开展加工贸易的几点疑惑[129248]

问题编号:[129248]

问题标题:关于新公司申请开展加工贸易的几点疑惑

问题内容:我公司拟在朝阳区注册并在朝阳区租赁厂房生产药用核苷中间体。在向环保部门申请进行环评后,得到的环评结论是该项目符合环保要求,但是在环评意见书上只能写“研发药用核苷中间体”或“中试药用核苷中间体”,“年产量约3000公斤”。如此,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时,营业执照上批复的经营范围也是“研发药用核苷中间体”或“中试药用核苷中间体”。我公司目前疑惑的是,对于“研发”或“中试”这样的环评结论及对应的营业执照是否符合海关关于开展加工贸易的要求,是否可以向海关申请开展加工贸易?如不符合条件,能否告知与那条法规相抵触?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是否能够开展加工贸易的关键是看凭企业能否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生产能力证明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果企业能够取得上述证件,符合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要求,就可以开展加工贸易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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