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关于未到期设备补缴税额
问题标题:关于未到期设备补缴税额问题内容:我司为2001.12月成立的外资企业,于2002年1月取得<<鼓励项目确认书>>,并分期以免税额度内投入进口设备,企业的正式投产日期为2003年,因企业属100%出口型,现在想增加内销权,外经委要求先取消<<鼓励项目确认书>>,由于这个原因,请问对于尚有一部份未到监管期的进口设备,需要补缴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其设备的完税价格是用原进口时的实际价值作为依据,还是按折余价值(即按监管期折旧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请给以答复为盼,谢!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答:根据《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已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如在随后的检查其内因经营环境、市场变化等原因发生了内销行为,应在1个月内自行向当地海关申请重新补缴免征的进口税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