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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进料加工贸易[129498]

问题编号:[129498]

问题标题:进料加工贸易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司为一间进出口贸易公司,生产商是一家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我司想代理这家生产商开展进料加工贸易,主要进口机械零件,由生产商加工生产装配成机械后复出口。但我司和生产商并没有加工贸易经营权,请问我司和生产商要办理哪些手续才能开展这种业务?最新的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目录哪个网址可以下载?规定进口零件后,什么时候前一定要复出口机械,能申请延期多长时间?进口机械零件时是否全免税?还是先征多少?保税多少?请具体告知,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报关员培训

答:peacekind: 您好,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工贸易经营权问题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机关是外经贸主管部门。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等相关资料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单证:(一)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以上请参阅《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168号,简称168号署令)有关规定。 二、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禁止类目录问题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请查阅《商务部等关于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8〕97号);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联合公告〔2009〕37号)。 三、关于加工贸易业务有关问题根据168号署令有关规定:(一)加工贸易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加工完毕后全部复运出口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实行保税监管,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按照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二)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包括手册有效期、进出口货物品名、数量等)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加工批准。(三)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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