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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设备结转至出口加工区[117703]

问题编号:[117703]

问题标题:设备结转至出口加工区

问题内容:您好! 我公司是三资企业,请问我司在2006-2008年期间进口的免税设备和不作价设备可以结转给出口加工区内的三资企业吗?如果不可以结转,我司要转卖这些设备到出口加工区,应该如何报关? 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根据海关总署(2008)179号令,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可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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