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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代表处进口业务用车手续及税费[112737]
问题编号:[112737]
问题标题:代表处进口业务用车手续及税费
问题内容:您好!我是香港公司驻北京代表处.我处拟从香港或者欧洲进口汽车作为业务用车.请问,如何办理相关手续?是否能够享受税费减免?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
一、您好,根据海关规定,常驻机构申请进口汽车需提供以下单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机构备案证;
2、《进出境办公用品申请表》一式四联(机构盖章、备案人签字);
3、机构公函,讲明机构业务及人员情况,现有车辆情况,申请进口汽车的理由;
4、常驻人员护照、工作证、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车辆提单、发票和装箱单原件及复印件(收货人应为常驻机构)。
二、注意事项:
1、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车应由首席代表或持有工商局颁发的雇员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凭首席代表授权的委托书办理。
2、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口车辆应为小轿车、越野车和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右舵轮汽车不准进口。
3、提取车辆后,将车驶到海关,持进境地海关关封、原《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第四联、税单的原件及复印件,申领上牌照通知书的关封。
三、根据目前国家相关政策,常驻机构进口车辆均需征税。(签订国家政府间协议的常驻机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