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来料加工手册办理
问题编号:[103286]
问题标题:来料加工手册办理
问题内容:尊敬的关员你好!我公司是一家香港独资的外资企业(属于国家批准的鼓励类企业,进口的设备多是在该项目下免税进口的)。
现在想做来料加工手册,想咨询以下问题:
1、来料加工合同一定要和投资方签约吗,我和日本直接签合同是否可以?
2、生产的产品一定要是经营范围内的吗?3、能否使用免税进口的设备生产来料加工产品? 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6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来料加工合同应当与外商签订;
2、从事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及制成品不能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范畴,目前可查询参考的文件是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禁止类目录调整的公告。
3、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具体能否使用免税进口的设备生产来料加工产品,届时请以主管海关的审核意见为准。以上答复供参考,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