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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进料加工退货

问题编号:[104432]

问题标题:进料加工退货

问题内容:我公司今年1月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产品于今年5月在上海海办理退运,还向当地主管税务局办理了《出口货物已办结税务证明》补交了税款,未收汇未核销。可我拿到的进口报关单只有一联“进料加工专用”联,并且贸易方式是“进料加工成品退换”。货代和海关都说是为了日后核销手册没有问题,只能用“进料加工成品退换4600”,但“付汇证明联”是不能出的。
这样我就有两个问题:
1、既然实际操作中有进料加工方式退货的,为什么不新增“进料加工退运”监管方式呢?
2、海关说凭他们在出口报关单上的退运批注到外管核销,但当地外管说国家没有允许这种办法,文件中有的是要求有进口报关单才能核销,这票我司没有收汇,我现在无法核销了。我想,既然真实的退运只能用“进料加工成品退换”报关,海关也就是能出区分退运和退换,为什么不能为真正的退运货物出具应该有的报关单联次呢?否则企业无路可走了。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进料加工成品退换,是指出口的成品因种种原因需要退回修理后重新再出口。退换的字面意思就是退回后要换出去。因此,该监管方式不出具付汇联。这一政策是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海关只是执行。如果退回后不再出口,应当按“一般贸易”方式征税进口。如果手册已经核销了,但需要退回修理后再出口,应当按“修理物品”方式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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