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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113651]

问题编号:[113651]

问题标题: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关员,你好! 我司是一家代理进出口的公司,有客户委托我司办理石材加工贸易业务,由我司来申请手册,委托加工厂加工后复出口。请问:1.到货量大,把货物存放在保税仓库,再分拨给不同的加工厂加工可以吗?;2.货物保税加工期间,海关对保税仓库和加工厂有没有什么管理标准?海关对加工期间的保税料件有没有什么监管要求?诚挚感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你司作为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应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保税料件未经海关许可不得串换,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具体的未竟事宜及加工贸易货物管理的详情请详询当地海关加工贸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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