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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125673]
问题编号:[125673]
问题标题: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
问题内容: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33号公告里面界定关于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广告品它的界定范围怎样确定?也就是说何种范围内的为无商业价值的?如果在申报时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广告品在单据上需要特别注明么?还是需要特别备注一下?请您详解谢谢~盼复!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以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及进出口合同的具体情况,由现场海关经过单证审核及货物查验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