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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软件外包企业以光盘出口的问题[113079]
问题编号:[113079]
问题标题:软件外包企业以光盘出口的问题,和国外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老师:我司近期有有软件外包的业务, 和国外方签订的是“技术开发合同”(该合同已得到“上海市 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的认定,我司对开发的成果不具有知识产权),对方要求将我方 的技术人员的开发成果以 一张光盘的形式邮寄出口给国外方,并正式报关出口, 1.那么出口时 以一般贸易,HS 9803 0030应用软件申报出口,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的政策(目前已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颁发的软件合同出口登记证书)? 2.请问 技术软件外包的成果出口和一般性的货物贸易出口有什么区别么? 3.是否别的企业那种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出口和我司的这种技术外包的合同下产生的光盘实物,只要符合应用软件的范畴,都是同样以一般贸易项下申报98030030出口?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请根据HS编码直接查询所需的监管条件,备齐相关单证即可。至于外包的相关业务请咨询加工贸易监管处688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