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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请教在广州海关出口船舶的某些问题[122104]

问题编号:[122104]

问题标题:请教广州海关老师,在广州海关出口船舶的某些问题

问题内容:请问在广州关区出口船舶除了发票装箱单合同之类的常规单据报关出口外,咨询了一家报关行说结关需要理货报告!请问是否属实?在其他关区也同样适用吗? 我们的船办的是加工贸易手册。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感谢您的提问,现答复您的问题如下: 1.根据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如自行办理货物报关手续,应当在海关注册并取得自理报关资格,或者委托经海关注册备案的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办理申报手续。3.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出口货物,还需提供“出境货物通关单”。4、作为出口货物发货人或报关企业,不需向海关提供理货报告。以上规定在全国海关均适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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