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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以实物形式增资[114442]

问题编号:[114442]

问题标题:关于以实物形式增资

问题内容:请问海关,我司是加工区中外合资企业,我司中方股东想以实物形式增资,就是从国外购买设备,设备直接到加工区,但是由区外的中方股东付款,这样区外的股东要补税吗?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设备、物资,贸易方式申报为“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付汇问题不属于海关业务范畴,建议咨询国家外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的规定,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3)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4)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5)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予以照章征税。如有未竟事宜,建议直接致电出口加工区海关通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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