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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报关单上改成交方式[117344]

问题编号:[117344]

问题标题:报关单上改成交方式

问题内容:您好,请问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原先报的是CFR改成FOB行的吗,发票上有显示FOB,单价和总价都按照FOB来报的,就是工厂提供资料,贸易公司填的单据,成交方式理解不同,对于贸易公司来说做的是CFR,对于工厂来说是FOB,现造成工厂无法正常退税,这个CFR能改成FOB成交方式吗,需要提供哪些资料?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你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格式见海关总署令第143号附件1),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海关自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内作出决定并完成相关操作。其他相关规定请参见海关总署令第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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