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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收取风险担保金[126798]

问题编号:[126798]

问题标题:关于收取风险担保金

问题内容:尊敬的关员老师: 您好!我们是青岛的外贸公司,与滨州地区的加工单位做加工贸易手册。去年我们在滨州海关第一次办理手册时交过风险担保金,之后再办理就没再收取。今年我们换了另外一家也是滨州地区的加工单位做加工贸易手册,请问还要收取风险担保金么?有没有具体的海关规定的文件?谢谢!外贸知识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168号),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具体是否收取请直接与备案地海关联系,以海关审查验核有关纸面材料后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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