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减免税设备结转
问题内容: 尊敬的海关老师您好: 我司于2005年进口了一批免税设备,将于2009年10月结转到另外一家享受鼓励项目的企业。 2008年海关总署第29号公告指出: 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2006年版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中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项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上述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范围的自用设备,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我司要结转的这批设备中绝大部分都属于《2006年版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中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项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请问双方海关同意结转后,转入方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是否可以免关税,2008年29号公告对监管期内结转有影响吗?若有,请问是哪些影响? 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设备结转也应受29号公告限制,即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中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项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