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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应向海关递交的有关材料

  1、申请进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应向海关递交以下材料:
  (1)企业备案登记证;
  (2)企业固定资产登记手册;
  (3)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表;
  (4)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合同批准证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复出口登记手册》;
  (6)进口合同一式两份;
  (7)属进料对口合同的应提供产品出口合同一式两份;
  (8)经营加工贸易按期核销保证书一式两份(自购)。 
  2、申请来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应向海关递交以下材料:
  (除需递交1项中(1)-(3)项单证外还需提供):
  (1)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批准证书”;
  (2)来料加工合同一式两份;
  (3)《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4)经营加工贸易按期核销保证书一式两份。 
  3、申请保税结转(异地调拨)手续:
  办理保税结转(异地料件调拨)需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
  海关同意后提交以下材料:
  (1)调入方与调出方双方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双方之间购销合同及发票一式三份;
  (3)保税货物转厂加工申请表一式两份(经调入地海关签章同意);
  (4)调入方的产品出口合同一式两份;
  (5)调出方填写的出口报关单一式两份;
  (6)调入方填写核销保证书一式两份; 
  4、企业在已办理完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手册后,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合同发生变化,在办理补料或合同项目变更时,应交以下材料:
  (1)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合同变更批准证书(实施台帐制度以后);
  (2)发生补料和变更的进料或来料加工手册;
  (3)将增加的项目或发生变更的项目依据变更的合同或发票填制“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表”;
  (4)进口合同变更单一式两份。
  注:来料加工合同发生变更时,需凭外经贸委审批后的合同变更单办理变更或补料手续。
  以上各种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还需向海关提交其它必要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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