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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进口设备退运税款退还[122125]

问题编号:[122125]

问题标题:进口设备退运税款退还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领导: 2009年起,由于增值税转型,进口设备免征关税,但是要向海关交纳增值税,然后企业进行抵扣,遇到退运设备,具体要怎么处理?征收的税款是否海关退还? 目前,我们企业碰到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一年以后,另外一种是一年以后。我们也在当地税务机构咨询了相关问题,税务答复如下: 1、设备退运在1年以内,如果进口增值税已向税务机关抵扣,发生退运设备,增值税要作相应的税额转出,那么对应进口设备时交纳的进口增值税的钱应该向海关申请退回。税务局愿意出税额未作抵扣的证明,以此作为向海关退税的依据。 2、设备退运超过1年,只能将设备视同销售,税务局要视同出口补征税。 尊敬的海关老师,请问,在一年以内,未进行抵扣或已进行抵扣但税务局出具未作抵扣证明的增值税是否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超过一年的设备退运,关税与增值税是否也可能向海关申请退还?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这条包括已抵扣,但税务局出具未抵扣证明的情况吗?? 希望得到海关老师的答复,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征管办法规定: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增值税已抵扣的,只退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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