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7805]
问题标题:监管期内进口减免税设备向海关特殊区域转卖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现有一台设备,是2007年从国外进口的减免税设备,现仍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现准备将该设备转卖到无锡出口加工区,转卖的货值及币制与原进口时不一致,转入方企业为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特殊监管区域,在进口设备时不需要办理减免税证明,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转卖减免税设备是否可以按“减免税货物结转”办理?如果不可以应该采取什么方式来办理该货物的通关手续? 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建议您按照出口方式办理出境手续及解除监管手续,监管期可以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