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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7号》内容[114469]

问题编号:[114469]

问题标题: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7号》内容

问题内容: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7号》所示:自2009年12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税则号列: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其中公告第二条显示“凡申报进口碳钢紧固件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问题1】如果我们以一般贸易从日本国进口上述涉税碳钢紧固件(实际产地为日本国),在进口申报过程中,如果无法提供产地证,国外供应商只在进口发票及货物唛头上标注“MADE IN JAPAN”字样,申报时海关是否认可该货物为非原产于欧盟国,从而可以免征反倾销保证金?
【问题2】或是以一般贸易进口申报时,无论货物从欧盟国还是其他国家进口,只要进口的税则号涉及上述5个税目,都要提交货物原产地证明,无法提供的一律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问题3】关于原产地证明有何要求,是否只要一般产地证即可?该由哪个部门签发?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1.根据2009年87号公告的规定,对于申报进口碳钢紧固件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欧盟的,海关应当按该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2.根据87号公告的规定,凡申报进口碳钢紧固件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时,有关进口经营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研究做出裁定。 3.关于反倾销措施的原产地证明无明确格式和机构要求,只需如实提供能证明商品原产地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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