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设备减免
问题编号:[108897]
问题标题:设备减免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有两设备需要退回瑞典厂家维修,进关时是用另一家公司代理进关的,现我司已经具备进出口的经营权,请问,我司该如何办理相关的出口手续?维修好后,进关时还需要另外缴纳相关的税款吗?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规定,修理货物出境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货物复运进境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如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如果贵公司没有自理报关权的,可以委托代理报关公司代理报关,如有自理报关权的,可以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条)。 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