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边角料内销价格
问题标题:边角料内销价格
问题内容:我公司加工贸易产生的部分边角料,使用价值不大,内销的价格只有1000元/吨,而海关系统内价格却是USD550.00/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以实际内销的价格来补税? 多谢指教!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审价办法》第二十七条,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应当征税的,海关按照以下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一)进口时应当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三)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四)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具体请以现场海关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