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关于进料加工
问题标题:关于进料加工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司是一家外贸企业,现做一笔进料加工业务,国外来一部分材料,我司收到后委托异地的工厂加工,工厂另外需要采购部分材料,两部分原材料一起做工后交给我司复出口。具体问题如下:为了能够较多的退税,我司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建议说进料加工有两种方式:1 作价加工(即我司直接将国外来的材料卖给工厂,工厂连同自己采购的材料一起加工将成品卖给我司,我司卖给工厂原材料时开票并开个免税证明,工厂卖给我司就成品全额开票,这样税局在最后核定退税时可以将国内采购材料和加工费含的销项税退给我司)和2 委托加工(即我司委托工厂加工,由于国内材料占成品一定比例,工厂不能就材料和加工费都开加工费,所以我司退税时可能较少,这部分税局的回答并不明晰)。我司于是采用作价加工方式开展此业务,并按照作价加工方式与外商和厂家签订了合同。今日去商务局办理加工贸易批准证,商务局工作人员告诉我司,进料加工只能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并且委托加工方式可以就加工费和国内采购材料办理退税,另外告诉我司海关处也不能采用作价加工方式来处理此业务。于是,我司在商务局和税局处得到的答复很是矛盾,也无法找到相关的作价加工方式的规定(只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销售原材料暂免征收营业税的 通知财税营[1986]第48号1986年7月28日,只是太早了),所以请问老师海关是否有关此类业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文件的规定?如何规定?我司是否可以采用作价加工方式开展此业务?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好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168号)有关规定,加工贸易是指经营单位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其中进料加工是指尽快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符合海关总署168号令有关规定的企业,可凭外经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等相关资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