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自用物品(外资企业常驻中国的办事人员
问题编号:[105997]
问题标题:关于进口自用物品(外资企业常驻中国的办事人员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您好!我司为苏州的一家外资企业,有个老外想从德国进一些私人物品,主要是她女儿的婴儿用品(奶粉等),能否申请免税,是否必须到海关办理关封才能办理报关手续?他本人在中国居住已经满三年,在2007年的时候已经进口过私人自用物品。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第3条,“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本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根据您现有描述,若这位外籍人士曾经办理过个人物品入境关封,且入境已经超过6个月,海关则不能再次给予办理关封,同时进境口岸海关也无法办理分离运输行李进境手续,分离运输行李是指:旅客在其进境后6个月内(含6个月)以托运方式运进本人行李物品,并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目前人入境已超过6个月,无法办理分离运输行李手续。若物品已到港,建议与进境地口岸海关联系沟通,以业务现场的实际办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