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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与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保税进口料件的外发加工业务

问题编号:[105854]

问题标题:可否与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保税进口料件的外发加工业务

问题内容:尊敬的关员,你好!我在海关网站上看到2009年6月2日张司长就网友提出的“保税区内企业能否承揽保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的外发加工业务”咨询问题时的答复说:“可以委托保税区内企业为保税区外企业开展加工业务,因为,这属于国内贸易”,但当地现场海关答复我说“不可以操作”。现在我还想向您求证一下:保税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能否按“外发加工程序”将保税进口料件发往保税区内的企业进行加工处理?若不能,是否提供海关相关书面政策规定信息或是其他原因说明,感谢您的答复。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品应当与区内企业的料、件及产品分别建立账册并分别使用。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 因此,保税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按“外发加工程序”将保税进口料件发往保税区内的企业进行加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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