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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缉私部门能否实施治安处罚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6月14日,某隶属海关缉私分局两名干警前往A公司,调查该公司擅自将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一案。当两名干警准备进入该公司车间实地清点核对有关减免税设备时,该公司以吴某、赵某、李某为首的数名职工强行封堵车间大门,阻碍缉私民警进入车间调查取证。经反复说服教育,除吴某、赵某、李某外的其他职工逐渐散去,该三人仍不听劝阻,继续阻碍缉私警察执行公务,吴某还撕扯干警制服。该缉私分局其他干警闻讯及时赶到,制止了吴某、赵某、李某等人的违法行为。2006年7月2日,该缉私分局根据吴某、赵某、李某三人的违法事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对吴某处以行政拘留5天,对赵某和李某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吴某不服,向某直属海关申请复议。



二、行政复议情况

吴某向某直属海关提出复议申请,认为某隶属海关缉私分局属于该隶属海关的内设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某直属海关缉私局受理该复议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根据《条例》第六条以及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规定,某隶属海关缉私分局具有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权,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适格。吴某阻碍缉私警察进入车间调查取证,情节严重,依法可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某隶属海关缉私分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某直属海关缉私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缉私分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三、法律提示

(一)海关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范围

在一般人的印象里,治安管理处罚是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即各种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海关是没有治安管理处罚权限的。的确,在《条例》颁布前,海关关员包括缉私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到阻碍、抗拒的,只能要求有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予以协助,并将违法当事人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针对在海关查缉走私过程中恶意抗法事件时有发生,缉私警察由于没有治安管理处罚权,对非法阻碍、抗拒缉私的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处理的情况,《条例》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有权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进一步强化了海关缉私职能,对于严厉打击走私,充分保护执法人员人身安全,有效处理非法阻碍、抗拒缉私等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具体来说,以下几类行为可以适用该条款,由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直接针对缉私警察人身的行为

——殴打或者威胁、公然侮辱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缉私警察的。主要是对缉私警察的身体进行打击,或以杀害、伤害、损坏名誉等手段相威胁,或以语言、手势等方式对缉私警察辱骂、贬低、嘲讽,以此来阻碍缉私警察执法。

——采取撞船(车)、烧船(车)、沉船等手段抗拒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船(车)故意设置障碍的。撞船(车)、烧船(车)、沉船或者对警务船(车)故意设置障碍的,均属于情节严重的妨碍缉私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还可能危及缉私警察的生命安全,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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