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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带料加工投资保护问题应引起重视

  随着境外带料加工贸易战略的实施,我国向海外直接投资取得了长足发展。
  中国出口商品网自开办《加工贸易》专栏以来,一直将关注境外带料加工贸易问题放在重要地位,因为我国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而且我国较有实力的企业均以国有企业为主,境外投资一般金额大,经济、法律环境不同,风险高。因此,我国企业在做好市场定位、市场容量、竞争趋势等经济市场分析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投资的国际保护等工作。
  目前,世界上通常采用的投资保护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议和多边投资保险。
  投资保护协议是缔约国之间为互利投资合作而作出的国际承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当然,有些国家和地区长期处于社会政治动荡,政权更迭频繁,新政府往往对前任政府的承诺大打"折扣",由此引起的投资争议,依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追讨,程序复杂,耗时费力,将会给投资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多边投资保险是为弥补投资保护的不足,近年来国际上创建了一种新的投资保护机制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它的特点是将投资保护协定与投资保险相结合,一旦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不测事件,投资者即可依据约定程序,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损害赔偿。因此,这种多边投资担保机制已被跨国投资者广泛采用。随着中国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扩大,认真研究并加强投资保护已刻不容缓。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INVESTMENTGUARANTEEAGENCY,简称MIGA)成立于1998年,隶属于世界银行,有成员国近150个。中国是主要出资国之一。
  但由于宣传不够,我国投资者尚未使用记录。因此,我们在此重点介绍: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1。向跨国直接投资者承保政治风险,即东道国政府的行为或不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2.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吸引外资的技术支持。为方便投资者办理投保并帮助西非国家改善投资环境,该机构于去年初在多哥、加纳、科特迪瓦、马里和布基纳法索设立了办事处。截止到1999年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累计签订保险合同420个,合同金额304亿美元。
  目前,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直接投资的险别有四种:
  1.外汇冻结险
  如发生以下情况,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将按合同约定的货币给予赔偿:(1)投资者无法将其资本、利息、本金、利润、技术转让费以及其他与投资有关的收益兑换成外汇汇出东道国;(2)东道国政府修改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其结果不利于投资者,造成外汇兑换和汇出过于拖延。
  需要注意的是,东道国货币贬值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资产征用险
  东道国政府部分地或全部征用投资者对投资的所有权、控制权以及与投资有关的其他权利,包括实行国有化、没收投资者的资金或有形财产以及与征用结果相同的其他行动,其损失由担保机构赔偿。
  但东道国政府在合法履行权力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是善意的、非歧视性的,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不在保险范畴之列。
  3.合同中止险
  当东道国政府宣布中止或解除与投资者签订的项目合同时,投资者应该有权援用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例如仲裁条款),获得损失赔偿。如果赔偿期限已过,或东道国政府的故意行为使投资者无法获得赔偿时,担保机构负责补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4.武装冲突和市民暴动险
  东道国发生武装冲突或市民暴动(例如革命、起义、政变以及由政治原因引起的罢工和恐怖行动),致使投资者的有形财产受到破坏、损失或消亡,担保机构负责损害赔偿。
  除以上四种险别外,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也可对技术支持、合作管理、特许权或专利权转让的投资合同提供保险服务,条件是投资者的收益必须来源于上述各项合同。
  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规定,投资者申请保险的基本条件是:第一,投资项目应该有助于东道国发展经济,创造就业和促进出口;第二,投资者必须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成员国公民;第三,法人投资者必须是成员国注册的、并在成员国境内有主要业务机构的公司,或者其绝大部分公司资本由成员国公民持有;第四,国营企业作为投资者的,其投资的目的必须是具有商业性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期限,一般与目标合同的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20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一般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者不履行合同义务;但投保者在保险合同生效3年后有权取消保险合同,或减少保险险别。
  投资者申办投资保险的主要程序是:第一,在项目实施前,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递交预投保申请书及介绍项目的有关资料,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投保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发给保险登记通知书和正式投保申请书。第二,投资者在项目立项和投资资金落实后,应立即填报正式投保申请书并迅速呈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同时随附企业章程、可研报告和环境评估报告。正式投保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类型、投保金额、投保险别、项目经济分析和预期收益。第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收到投资者投保申请后,遂与东道国(受资方)政府就投保者的投资项目进行磋商,待东道国政府批准后,方可出具投资保险合同。这样,一旦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投资者迅速获得保险赔偿,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也可依据代位权和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向东道国政府追偿有关损失,从而使投资担保与投资协定有机地结合起来,为跨国投资者提供了较为安全的政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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