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法》规定:依照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一)减免税货物的申请只能以自用为目的。企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二)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销售、转让、调换、改装、出租、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等,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地区、主体和用途。如需有以上和其他处置的,应获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
(三)项目单位(企业)未按规定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且没有特殊理由的,海关将不受理其减免税申请。
(四)项目单位(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遗失《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而造成的有关后果由项目单位(企业)自行承担。
(五)已进行减免税登记备案的项目单位(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项目变更(包括企业性质、股权转让、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合作年限、设备清单等变更)以及追加投资,需向海关提出申请变更备案。
(六)因合并、分立、资产重组、股权变更或撤销、解散、破产及其它依法终止等原因,造成减免税货物的产权(所有权)或项目单位(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企业)须事先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七)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包括未解除监管的减免税货物)的,当事人必须先行办结海关手续。
(九)在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项目单位(企业)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监免税货物的状况。
(十)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到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自动解除海关监管。项目单位(企业)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书面申请解除监管。
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如下:
1.船舶、飞机:八年。
2.机动车辆:六年。
3.其他货物: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