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讨论开立信用证业务中一方当事人—开证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开证申请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得到合格单据的权利和确实证据证明卖方的欺诈行为的权利。
在跟单信用证的业务中,单据往往代表货权,买方订立合同和开证的目的,是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最终得到合格的货物。如果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不符合其规定,开证申请人有权拒付。来源:报关员培训网
对于卖方利用信用证的欺诈行为,在不损及善意第三方利益和开证行未付款或承兑的前提下,只要买方有确实证据证明卖方的欺诈行为,即使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买方也有权请求银行拒付,或请求法院通过冻结令强制银行停止对其支付。
开证申请人的义务主要包括跟单信用证的义务和付款责任。
当买卖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时,买方开证构成卖方履行交货的前提条件。因此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如买方未按规定开出,买方将构成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买方提出赔偿。
买方通过银行开立了信用证,并不意味着买方付款责任的终结,当卖方通过银行提交了合格单据后,买方应偿付开证行代付的款项。即使银行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向受益人付款(如倒闭),开证申请人仍有偿付卖方货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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