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的合同除规定具体价格外,还规定有各种不同的价格调整条款。例如:“如卖方对其他客户的成交价高于或低于合同价格5%对本合同未执行的数量,双方协商调整价格”。这种做法的目的是把价格变动的风险规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以提高客户经营的信心。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上,随着许多国家通货膨胀的加剧,有一些商品合同,特别是加工周期较长的机器设备合同,都普遍采用所谓“价格调整(修正)条款”(PriceAdjustment[Revision]Clause),要求在订约时只规定初步价格(InitialPrice),同时规定如原料价格、工资发生变化,卖方保留调整价格的权利。
上述“价格调整条款”的基本内容,是按原料价格和工资的变动来计算合同的最后价格。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它实质上是出口厂商转嫁国内通货膨胀、确保利润的一种手段。这种做法已被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纳入它所制订的一些“标准合同”之中,而且其应用范围已从原来的机械设备交易扩展到一些初级产品交易,因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由于这类条款是工资和原料价格的变动作为调整价格的依据,因此,在使用这类条款时,就必须注意工资指数和原料价格指数的选择,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此外,在国际贸易中,人们有时也应用物价指数作为调整价格的依据,如合同期间的物价指数发生的变动超出一定的范围,价格即作相应的调整,即使用价格调整条款时,合同价格的高速是有条件。只要用来调整价格的各个因素在合同期间所发生的变化。从总体看没有超过约定的限度,合同原订的价格对双方当事人就仍然有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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