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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公司报关后发现漏报货物,申请删单是否能避免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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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时,由于业务人员疏忽大意,导致部分货物漏报了,请问这违法吗?

答:构成违法。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因此,贵司贵司漏报部分货物属于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可由海关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经X海关调查,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报关单申报货物与实际货物不符,报关单号为XXXX,经查验,漏报货物11项,企业已申请删单。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情况说明、查验记录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X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报关单申报货物与实际货物不符,漏报货物11项,违反上述法律规范。

另:本案中,当事人已申请删单,但删单需符合特定情形,才可以被准许,且从本案来看,申请删单并不能免除漏报货物申报不实方面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一)可以反映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二)详细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海关未发现报关人员存在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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