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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基础知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1)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外,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码。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 单证 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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