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①委托人,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也就是国际贸易中的出口方;②托收行,即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取款项的银行;③代收行,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④付款人,就是汇票的受票人,即国际贸易中的进口方。
根据托收的定义,委托人与托收行,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只是委托代理关系。
此外,托收方式可能还有另外两个当事人:提示行和“需要时的代理”。提示行指跟单托收项下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可以是代收行本身,也可以是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其他银行。“需要时的代理”是在发生拒付时,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的代理人。
(二)托收的种类
按托收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的标准,一般将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
指汇票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由于不涉及货权的转移或货物的处理,光票托收的业务处理非常简单。它主要适用于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差额、贸易从属费用等。
2.跟单托收
指汇票附带有货运单据的托收。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托收一般都是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单据的移交条件有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 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也就是说,买方支付货款后才能向代收行赎取货运单据,从而获得货物所有权。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
即期付款交单指单据寄到进口方所在地的代收行后,由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审单无误后立即付款赎单。付款交单多指这一类型。其收付程序如下:
说明:
(1)出口商发货。
(2)出口商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其代收货款。
(3)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报单汇票交进口地代收行委托代收。
(4)代收行按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商提示跟单汇票。
(5)进口商付款。
(6)代收行交单。
(7)进口商提货。
(8)代收行办理转账手续,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
(9)托收行向出口商交款。
远期付款交单指进口商见票并审单无误后,立即承兑汇票,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在汇票到期前,汇票和货运单据由代收行保管。远期付款交单的业务流程与即期付款交单大致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此时出口商出具的是远期汇票,故有承兑这一票据行为的发生。进口商要等票据到期日付款后方能得到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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