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免)税地点,是出口企业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所在地,按有关规定,出口退(免)税的地点划分为下下几种情况:
一是外贸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外贸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
二是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报经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三是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货物,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
四是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总支机构有出口权,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一律汇总到总支机构所在地办理退(免)税,经过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且有自营出口权,可以在分支机所在地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是其他特准予以退税的出口货物,如外轮供应公司等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