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经海关登记备案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办理企业本身生产和经营范围以内的货物进出境时,须持下列单证自行向入、出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
(2)发票、装箱单等货运单据;
(3)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
(4)《进(出)口货物许可证》。除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和料、件外,进出口属于国家规定需要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须交验。
(5)海关要求交验的其他有关证件。其中,属于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须交验在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由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
(6)国家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证明(如进出境货物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的,则须提交)。
(7)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海关查验放行。海关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提交的上述单证进行审核,并查验货物。如符合进、出境要求的,由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予以放行。
〖说明〗
对经批准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主管审批机关审批,可以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由海关 凭企业合同或者进出口合同免税验放并实施监管。
(2)免税进口的加工后的副次品和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口留在国内销售的部分,须照章补税并按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和进料加工保税工厂的有关规定办理。
(3)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加工成品报关出口时,海关在交验的《登记手册》上批注、签章后退回给企业,凭以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每个进口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在有关合同执行完毕后两个月内,企业须持《登记手册》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4)进口的料、件于加工成品后,如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生产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时,进口料、件的企业须会同该加工生产企业,持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生产加工合同等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该承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重新向海关申领新的《登记手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由海关实施监管。
(5)企业生产由国家规定的、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以产顶进目录内产品所需进口料、件,进口时可缓办纳税手续。上述产品供应国内用户时,再向海关补纳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并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如国内用户从国外进口同类产品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则企业供应给该用户的上述产品,也可给予减免税优惠,但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交验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减免税证件。
(6)企业从我国内经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中购进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进口的料、件,视同企业自行进口,并按海关对进口料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