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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申请办理暂时进出口货物核准的条件

 办理暂时进出口货物核准的申请条件:
    1.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上述(1)至(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但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2.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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