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是货物实际进口的证明,是现行进口售付汇和付汇核销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并非所有有报关单的进口货物都需对外支付外汇,有些进口货物是不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的,有些则需要依据其他材料才能判断是否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
为了防止企业使用不需要对外支付的报关单购付汇或以此作为核销凭证,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依据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方式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进口货物按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即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进行了分类。
海关的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按以上原则将报关单分为“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三类。
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写份数主要是根据报关作业及海关监管的需要。一般来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报关,需填写一式四份报关单;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需填写一式五份报关单;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需填写一式六份报关单。另外,以转关、转口方式需海关监管的货物还需增加一份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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