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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废料报关与补税问题[164383]

问题编号:[164383]


问题标题:废料报关与补税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对于我们进料加工的产品所产品的废料报关的时候需要什么资料,是否需要补税,还有就是补税是按照什么要求补?我们生产的是FD产品,所产生的水分蒸发的那部分也要补税吗?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总署111号令)第六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二)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三)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内销的,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第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需内销残次品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比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因此,加工贸易内销需经海关审批,按照内销审批单上的记录进行申报。具体以现场海关的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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