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代理经营主要具有如下作用:
第一,化解产销矛盾,促进产销结合。由于代理制的互惠互利特性,使产销之间的货源渠道相对稳定,这就促使生产企业由过去必须分散一部分精力去搞原材料采购转向集中精力搞生产。流通企业由过去紧盯货源转向紧盯用户,由过去与厂商之间讨价还价、工商之间都追求短期利润的矛盾关系,转向厂商之间建立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关系;由过去单纯销售商品转向积极主动地开展售后服务、市场调查、信息反馈等更广泛的销售活动。这些都会有效地解决工商矛盾,密切工商关系,促进产销的有机结合。
第二,解决资金拖欠,加快资金周转,降低经营成本。实行代理制后,生产企业从直接面对用户或面对不固定的流通企业转向面对以契约形式固定下来的、具有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的代理商,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在与流通企业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拖欠问题,加速资金周转。而代理商由于是从委托生产企业获取佣金,改变了流通企业原来需要大量资金购进货源、占用大量流通资金的状况,有效节省了流动资金,降低了经营成本。
第三,构造良好的流通秩序,有效衔接产销关系。由于供求关系和市场价格的不断变动在一般的工商关系下会经常出现,致使商品短缺时,流通企业争购货源、流通环节层层加价;在商品过剩时,流通企业都不愿意经营,使商品积压在生产企业,造成流通秩序混乱。代理经营可以相对稳定生产企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渠道,构建稳定的流通秩序,同时,代理商也可以将有关商品的市场信息不断、及时告知生产企业,指导厂商按市场需求安排生产,防止盲目生产,避免产品的积压,有效衔接产销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