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进境物品
包括各种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尉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各种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禁止出境物品
包括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根据以上原则和有关规定,海关碰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对旅客携运的进出境物品不予放行:①不属自用的;②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③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④未办理海关手续的;⑤未按章缴税的;⑥根据规定不能放行的其它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