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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海关备案物品出口[163147]

问题编号:[163147]


问题标题:关于海关备案物品出口


问题内容:您好!海关老师!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现就海关备案产品出口问题咨询您: 1、我公司注册A、B 2个公司(同一法人),A公司有权利人的授权书,那么B公司可否未经授权直接出口权利人备案品; 2、没有授权书,可否要求权利人在海关系统中加入我企业名单,我公司直接出口报关,不需要海关官员耽搁时间,向权利人征询是否侵权; 3、代理权可否代替授权书直接出口。期盼您的回复,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1.应经权利人授权,方可出口。2.国务院令572号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根据上述规定,权利人应向总署申请变更,增加B公司名称。3.具体情况应依代理协议而定。鉴于你司描述不清,建议直接致电0532-8295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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