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有效签订以后,买卖双方就应该根据合同的规定,各自履行自已的义务。我国出口贸易中使用较多的是按CIF术语和凭信用证付款方式达成的合同,在履行这类出口合同时需要进行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备货有两个程序
1)备货,是出口公司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向厂家或仓储部门下达订单,要求其按订单对货物进行清点、核对、加工整理、刷唛等。
2) 报验,凡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以后,就向商检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的合格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准出口。
在凭信用证支付的交易中,对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我国对外政策的贯彻和收汇的安全。因此,落实信用证是履行出口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催证、审证、改证三项内容:
1)、催证,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买方不按合同规定开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为保证按时履行合同,我方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提醒对方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
2)、审证,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条款应该一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某种原因,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和合同的顺利执行,银行及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应立即对其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资信能力、付款责任、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出口商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3)、改证,是对已经开立的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的行为。信用证的修改可以是开证申请人提出,也可以由受益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