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同传统意义上讲的经纪是同等概念,也可以看作是狭义的中介,它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条件,撮合双方交易成功的商业行为。在交易活动中,居间经纪人既不是买者,也不是卖者,而是沟通买卖双方,从中牵线搭桥、促成交易的中间商人。因此,居间活动具有服务范围和对象广泛、参与交易的程度较浅,服务内容较为简单、只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特点。
代理又称委托,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其中,代替他人实施商业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替自己实施商业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实施商业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
就其范围来讲,经纪活动中的代理属于商务代理;就其形式来讲,属于委托代理;就其性质来讲,属于直接代理。代理业务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方面面。就传统的商务代理来说,其方式主要有这样几种;一是代办劳务活动,如企业间的委托代购、代销、代加工、代托运等;二是代办技术业务,如企业可委托代理人代办有关技术方面的业务等;三是代办对外贸易活动,如企业可委托熟悉对外贸易业务的代理人代办进出口业务;等等。
代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⑴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⑵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开展活动;
⑶多为特定的对象服务;
⑷涉及的服务内容较多,参与服务的程度较深。
行纪又称信托,历史上也叫u201c牙行u201d,在《经纪人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一般都以信托称之,是指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经纪人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其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的人叫信托人;接受委托,并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的人叫行纪人。信托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但行纪人只限于法人。一般来说,行纪活动都要签订专门的行纪合同。
行纪活动主要有以下特点:⑴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纪活动⑵行纪人在行纪活动中可以介入买卖⑶服务范围和对象较广,参与交易的程度较深。
⑴三者的相同点
居间、行纪、代理作为经纪人的三种不同的活动方式,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活动中。这三者之间具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它们都是属于第三产业中特殊的服务业,除了为交易双方提供特定的服务外,都不从事直接的经营活动;除了拥有少量的经营资本外,一般都不拥有任何商品;都不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领取固定的酬金,而是在促成交易以后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取佣金收入;开展业务活动投入的经营资本一般都不大,经营成本都不高,承担的经营风险相对都较小;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力量。
⑵三者的不同点
居间、行纪、代理三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名义不同。居间和行纪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而代理则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②责任不同。居间是居间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条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交易双方当事人;行纪是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行纪人自己;而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被代理人。
③与委托者的关系不同。居间人与当事人没有固定的关系,业务也大多是一事一议,多为一次性业务往来,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同时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行纪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都与当事人有着较为固定的关系,委托人在与行纪人、代理人签订合同后,就不能再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
④对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居间人不拥有商品,也无权对商品的价格、销售条件作调整;行纪人一般可以拥有商品,但无权对商品的价格等进行调整;代理人则根据不同的协议,既可以实际拥有商品,也可以不拥有商品,并且还可以对商品的价格等作一些调整。
⑤订立合同的过程不同。居间活动不管是谁首先提出要约,均须三方共同协商才能达成协议,即交易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都离不开居间人从中进行活动;通常,行纪人或代理人进行一项具体的交易,都是由委托人首先提出要约,然后由行纪人或代理人表示承诺,或提出新要约,最后经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
⑥获取收入的名称不同。经纪人获取的收入,统一的法定名称叫佣金,但在日常经纪活动中,人们都习惯地把经纪业务中居间人获取的收入称为佣金,把行纪人、代理人在行纪、代理活动中获得的收入称为代理费或服务费、手续费等,不称作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