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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宠物以货物分运方式进境的要求[122957]

问题编号:[122957]

问题标题:关于宠物以货物分运方式进境的要求。

问题内容:海关咨询官员你好, 我友以货物分运方式,自荷兰托运进境中国宠物犬一只。检疫手续完备。 根据海关1989年第九号海关总署令要求,我友持有符合期限(六个月)的荷兰申根签证。但宠物购自德国,因而检疫手续由德国官方提供,请问,若犬只由荷兰发运,我友该持有荷兰签证还是德国签证??? 请留意:据欧盟规定:欧洲申根国签证,法定一体通用,不分彼此。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按照中国海关规定,宠物进境需提供中国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通关单验放。分运行李的认定标准为:自旅客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含六个月)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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