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募集设立的条件(1)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4)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募集设立的程序(1)申请设立。发起人向其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上述文件,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级商务部门。
(2)签定协议、章程。经省级商务部门批准后,发起人正式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报请商务部批准。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级商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开立帐户和认缴股款。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帐户。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5)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6)申请批准募股。向国家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批准之后再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股份。
(7)公告。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等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8)发行股票。制作认股书,由证券公司承销,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本。代收款银行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证明。
(9)验资。发行股份的股数缴足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10)召开创立大会。验资后30日内,发起人应当主持召开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等。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11) 注册登记、备案。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公司经登记成立后,还应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12) 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13)公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正式成立后,应当依法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