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四十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统一对外国留学生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规模为22000人。
第四十九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
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和校训,培养一专多能、思想素质高、专业水平高、跨文化交际能力强、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意识,能直接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国际通用型人才和高级专业人才。
第五十条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校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保障制度。
学校有计划地实现图书信息系统的现代化。
学校有计划地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
学校有计划地建立健全实习基地。
第二节 学科建设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设置新的学科门类和新的学科。
第五十五条 学校以学科建设为核心,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学校制订学科建设规划,构建以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重点学科和各级名优本科专业以及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为重点的、有机结合的学科体系。
第三节 科学研究
第五十六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学校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创新知识,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学科专业学术地位,为社会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科学研究管理体制。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四节 社会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遵循u201c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u201d 的原则,依法为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