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学校按照国家及学校学位条例的规定,向符合学位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救助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八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